关于对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华体会网页登录入口注册    发布时间:2024-10-03 00:39:49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经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集团)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德华集团董事长丁鸿敏向德华集团的核心员工奖励其个人持有的德华集团股份,其中授予兔宝宝及下属子公司员工股份2,915,919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5日,公司依照授予日集团的评价估计价格2,130,255,075.3元确认集团内股份支付费用51,618,610.93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82%。公司迟至2022年4月28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丁鸿敏、总经理陆利华、首席财务官姚红霞、董事会秘书丁涛对以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丁鸿敏、陆利华、姚红霞、丁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公开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