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民事案件中,往往通过司法鉴定或价值评估等方式对标的物价值进行认定,但由于过火严重造成标的物严重损毁,双方当事人仍无法就标的物的成新率、折旧率、现存价值等达成一致,因此,事故发生前即对相关物品价值做证据固定对裁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
2017年12月30日,卢某丽(出租方、签约甲方)与陈某(承租方、签约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111弄32号801室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物件:沐浴器(博世)一台、空调3台、彩电2个、冰箱(西门子)一台、床2张、床垫2张、衣橱2个、餐桌一个、椅子6张、电视柜2个、五斗橱2个。2020年7月1日15时16分许,涉案房屋发生火灾烧毁烧损涉案房屋内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2020年7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房屋南侧客厅内东南角书桌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人为放火、外来火种、遗留火种、用火不慎等,但不能排除该部位书桌处平板电脑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陈某对该起火原因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复核申请。另查明,涉案房屋系2008年装修,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内铺设的是实木地板。诉讼中,依据卢某丽申请,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由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内因火灾造成的物品损失进行了鉴定评估。评估人员于2021年3月9日,在卢丽丽及陈骊等有关人员的配合下进行了现场勘察,本次评估标的物是根据法院及卢某丽提供的清单,清单内容卢某丽及陈某已确认无异议,且在现场勘察表上签字确认。评估结论:该案所涉标的物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7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35,341元。就该鉴定,卢某丽予以认可,陈某则认为家具评估的成新率过高,应在10%及以下。2021年4月10日,依据卢某丽申请,再次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由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内因火灾造成的房屋装饰装修烧毁而有必要进行装修造价进行了鉴定评估。现场勘查当日双方均出席,因现场装饰装修全部烧毁,只能对其房屋尺寸做测量。关于现场原有装修状况,通过卢某丽提供的原装修照片,进行了相关材料工程量的估算。关于原装修折旧率,因现场装修全部烧毁,按照片等信息,无法确认其装修成新率。鉴定意见:火灾造成的房屋装饰装修烧毁而有必要进行装修(实木地板)造价为:206,641元。就该鉴定,陈骊对于未考虑折旧率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陈某作为承租人,负有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谨慎保管租赁物之义务。结合涉案租赁房屋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地点位于陈某所承租的客厅内,且起火原因不能排除该部位书桌处平板电脑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陈某虽辩称对火灾结果不认可,但并未在复议期内提出复议。故采纳涉案火灾的事故认定结论,故陈某应对卢某丽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就火灾造成的涉案房屋装修损失,评估机构表明因现场装修全部烧毁,按照片等信息无法确认其装修成新率,故由法院酌情考虑;火灾造成的房屋装饰装修烧毁而有必要进行装修(实木地板)造价为:206,641元。根据本案的真实的情况,现酌情确定房子装修损失额为144,648.70元。就火灾造成的涉案房屋家具、物品损失,鉴于鉴定机构在鉴定中已经考虑到折旧率问题,该考量尚属合理,现结合双方于庭审中确认的扣除项目,确定房子家具、家电、装修损失为34,501元。就房屋空置期损失,根据本案的真实的情况,现酌定陈某赔偿卢某丽空置期租金损失34,8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海市闵行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不能排除涉案房屋南侧客厅东南角书桌处平板电脑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陈某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不认可之缘由,且其亦未在之前已告知的复核异议期内提出复核申请,故原审法院采信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作出相应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应予确认。火灾发生后,陈某虽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卢某丽,但卢某丽为配合查明火灾事故原因,不得已在较长时间内空置房屋,原审法院根据空置期酌情判令由陈某承担部分经济损失,该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确认。故原审判决亦无不当,应予确认。陈某提出一系列上诉理由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当火灾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和价值评估是火灾事故侵权纠纷案件的难点,由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导致案涉标的物毁损严重,受害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况后往往只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或申请司法鉴别判定的方式为己方的诉请提供相关依据。但评估、鉴定的周期和结果尚未可知,同时也隐含了间接导致财产损害逐步扩大的风险,可能会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引发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或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等新的问题,从而对法院最终的裁判走向和尺度构成一定影响。本案中及结合过往同类案件情况看,在火灾事故中由于过火严重导致案涉标的物完全烧毁,不具备价值评估或司法鉴定条件的案例比重较大,而且即使可以有效的进行价值评估或鉴定,也并非必然能够得出让双方当事人认同的唯一结论,但由于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因此,持有异议一方力求举出相反证据以推翻该类书面报告的难度极大。法院在审理火灾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时,对受损标的物价值认定方面的证据在证明力上的认定顺序一般为: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当事人提供的原始单据、消防部门出示的《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等,由于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时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房屋、装饰装修等标的额较高、新旧程度判断难且不易核算现存价值的标的物,在其本身被火灾毁损后,到底应当以什么标准作为成新率、折旧率的参考是依据;或者少部分价值成本极高的设施设备,虽然已超越了规定的使用的时间,但该设备仍旧能正常使用的,在事故中受损后,如何计算其残值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导致当事双方对裁判结果持有异议。因此,律师建议在因租赁、保管、借用等情形而与对方形成相应民事法律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对该民事法律关系项下的标的物的现存市场价值、成新率、折旧率、固定残值等内容登记造册详细记载,以尽量规避发生纠纷进而诉讼后给己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新规行业标准XF/T 3019-202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发布(全文)
李福秋,男,法学硕士、工程硕士,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微信公众平台“消防法律研究”主编,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七届委员会委员、辽宁律协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原大连市公安消防局火调技术科工程师、大连市公安局公职律师,主要是做消防法制、地方立法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2017年从大连市公安消防局退役从事律师,带领消防法律团队专门干消防法律、企业消防安全合规及火灾事故案件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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