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即构成罪
12月25日,非常关注的山西“订婚案”一审宣判。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席某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阳高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后,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向阳高县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经有关部门查证,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的订婚行为属于民间习俗,不是法定登记结婚。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3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
审判长:被告人席某某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进行敲诈”“订婚案”等。法院受理后格外的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其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
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
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罪。
法院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罪。
审判长: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罪属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些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最大限度地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
审判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结婚登记是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基础。
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行为属于当地民间习俗,并在订婚时交付彩礼,但订婚不是法定的登记结婚,双方不享有两口子之间的权利,不承担两口子之间的义务。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设。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
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丈夫妻子的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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